究竟幾歲才算小孩,是不是不需要監護人就代表他(她)已經是大人了。

民法規定20歲,而刑法規定18歲以上就不需要監護人,代表著已經是大人,

是該為自己一言一行負責的年齡了。

看到很多"長不大的小孩"或是"小小孩"總是任性而妄為,

得不到糖,便以哭鬧逼迫大人妥協。

長者在遇到這樣的情況時,是要因為不忍心而給糖吃,

還是堅持原理原則,讓小孩培養獨立且為他人著想的態度。

我想這篇文章,為我們的猶豫做了很明確的指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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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較亞洲父母與歐美父母對小孩的教育方式,

常發現歐美家長就比亞洲家長來得民主開放些,

她們視每一個小孩為一個獨立的個體,因此會重視「尊重」與「溝通」。


但例外的是,
西方家長對於小孩的社交禮儀及餐桌態度,就有著遠比亞洲家長更嚴格的標準。

猶記得一年前,我受邀到德國友人家作客,友人有一子,年約四歲,

用餐前,友人特別以小碟子盛一小份食物和藹的告訴小孩:

如果沒有乖乖吃完,那他就沒有任何餐後甜點了。」

當日晚餐,美酒佳餚,大人痛快閒聊,年幼稚子不知何時已不聲不響離開餐

桌,留下一碟只扒了幾口的殘食。宴末,女主人端出巧克力冰淇淋,

小孩一見是自己最愛的甜點,露出機靈的目光,百般央求媽媽分一些解饞,

德國媽媽卻絲毫不為所動,只顧招呼客人。我心中暗想,不過是個四歲的幼

童,做媽媽的何必如此一板一眼,嚴厲以對呢?過了一年,再度受邀到同

一家庭作客,小孩的改變著實令我吃驚,用餐前,媽媽依然約法三章,只見

小孩認真用畢餐盤食物,並徵詢媽媽同意,才離開餐桌到角落玩玩具。

所以,當天,小孩吃到了喜愛的餐後甜點。德國友人對我說:


「對待小孩,有兩個原則,一是事先的約法三章,二是事後毫不妥協。

同樣的情形,也發生在與德國鄰居出外野餐。

百花綻放的春天,與鄰居一家人郊遊踏青,鄰居太太準備了新鮮的麵包、乳

酪、香腸當作午餐。隨行孩子們因禁不住原野的呼喚,不顧飲食而嬉戲遊

玩。媽媽告誡小孩,用餐時間如果離去不吃,到下午回家前,不會再有任何

食物。小孩依然玩她們的。果然,開車回家途中,小孩們哭鬧著肚子餓,

德國媽媽視而不見,同行的爺爺奶奶也立場一致,並未遊說鄰人。一個多小

時的路程,竟果真不給小孩任何食物,任由其哭鬧。

事後,我與鄰居太太聊及此事:「小孩子哭著肚子餓,你心裡不難過嗎?」

鄰居太太說:「當然也會不捨得!可是,只要想到,如果父母自己先違背原

則,那麼教育小孩就會一次比一次難。」

我又再半開玩笑問:「可是,你不怕小孩生氣,或長大後留下心理陰影?」

「不會,因為我們自己孩提時代也是如此教育,當時也會偷偷抱怨父母,可

是,日漸成長便會理解父母要求……」鄰居太太說:「其實,教養小孩並不

難,難的是,父母親本身,是否可以前後立場堅定,這對身為父母的我們也

是一種『意志力』的考驗呢?」 

有太多的父母因為心軟,因為疼惜自己的孩子,所以無法堅守自己說出的

話,結果小孩就順竿而上,越大越難教育……這種情形在我們出外到餐廳吃

飯時到處都可以看到這樣的小孩……在我們尊重孩子的想法的同時,是否也

可以和她(他)們溝通,讓他們知道我們的堅持與原則。或許一時之間您會

覺得不忍,您會覺得孩子吵鬧感到不耐,但請您堅持,因為這是訓練孩

子們「為自己行為後果負責」及 提昇「挫折容忍度」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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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蜜雪雪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